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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刚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07刑初657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黄刚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98.01.10 文化程度 小学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射洪县 住所地 同上 前科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3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武侯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陈谷祥 起诉书文号 成武检公诉刑诉〔2017〕675号 指控事实 2017年3月24曰12时许,被告人黄刚在本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一段13号“群益大厦”8楼其原同事伍某、李某某所住的员工宿舍内,趁伍某、李某某睡觉之机,将伍某的一部金色苹果 7PIUS手机、李某某的一部黑色“OPPO牌R9S型”手机(经鉴定,二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9145元)盗走。2017年3月29曰民警在成都市金牛区五福桥东路“风吟网咖”内将被告人黄刚挡获。 据黄刚的供述,盗得的OPPO牌R9S型手机已被其丟失,盗得苹果苹果7PIUS手机已被销赃,所得赃款也已全部耗用。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 无 辩解 (辩护) 意见 认罪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被告人黄刚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黄刚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黄刚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李 毅 二○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史雅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