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肖云焕与王慕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云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965号申请执行人肖云焕,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平阳县。被执行人王慕对,男,1965年6月5日出生,住苍南县龙港镇上中村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温苍龙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肖云焕与被执行人王慕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当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王慕对交纳执行款7万元及利息;逾期履行的,交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07元,执行费9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仅有小额存款或无存款���录;本院在房管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在车管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此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执行裁定书、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王慕对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27执9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步群审 判 员 陈尔德人民陪审员 吴希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