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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民初2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劲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大学、叶春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劲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大学,叶春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2940号原告:四川劲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法定代表人:秦华林,经理。被告:济南大学。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士强,校长。被告:叶春江,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人,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原告四川劲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大学、叶春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2017年7月30,原告四川劲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劲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由原告四川劲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文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