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孙全全、刘纪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全全,刘纪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4执81号申请执行人:孙全全,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刘纪宏,男,197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执行孙全全与刘纪宏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刘纪宏无存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隗立鹏审判员 陶继山审判员 孟凡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朱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