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8民初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唐月红与被告史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月红,史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8民初2473号原告:唐月红,女,1972年1月29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告:史明亮,男,1967年6月21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原告唐月红与被告史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新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月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明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月红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5年12月1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史明亮因资金周转,于2015年2月4日,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率1%。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被告史明亮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唐月红系史明亮外甥女。史明亮因资金周转,多次向唐月红借款。2012年3月18日出具金额为200000元的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1.5%。2015年12月18日,史明亮重新出具金额为200000元的借条给唐月红,约定月利率1%。此后,史明亮未再还款,唐月红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唐月红与史明亮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史明亮未归还借款,应负引起纠纷的责任。唐月红要求归还借款本息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史明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唐月红借款本息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5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2413元,由史明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万莹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