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7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瑜与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瑜,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7060号原告:李瑜,女,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合川中学瑞山西路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5902437X8。法定代表人:潘亚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林,女,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李瑜与被告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2017年8月1日,原告李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瑜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蕊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