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3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安徽和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希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和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张希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3民初3980号原告:安徽和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成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明强,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程家集镇谭集村管庄28户。被告:张希良,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安徽和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希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和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明强、被告张希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和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2445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张希良在2015年间购买安徽和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纱,于2017年6月14日结算,尚欠安徽和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2445元。此款经多次催要,一直未还。张希良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暂时经济紧张,无力偿还。本院认为,张希良承认安徽和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安徽和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张希良理应偿还欠款。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希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和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款224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元,减半收取计205元,由张希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辉(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