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民终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诚、杨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诚,杨芸,嵩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嵩阳信用社,云南新长征绿色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终5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诚,男,199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芸,女,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嵩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嵩阳信用社。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秀嵩街**号。负责人:刘勇,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佳,云南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云南新长征绿色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镇大坡村长松园。法定代表人:杨芸,董事。原审被告: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九路政府一区会所。法定代表人:雷文进,董事。原审被告: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学府路***号金鼎宾馆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范晓玲,董事。原审被告: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度假区广福路***号星长征商务大厦*层*号。法定代表人:陈庆忠,董事长。上述四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碧锋,男,汉族,1964年12月2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特别授权代理。上述四原审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艺维,女,回族,1991年7月2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杨芸、陈诚因与被上诉人嵩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嵩阳信用社、原审被告云南新长征绿色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初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芸、陈诚于2017年8月1日以认可一审判决结果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芸、陈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芸、陈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上诉人杨芸、陈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李年乐审判员 苏静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江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