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执8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叶国灿、黄云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国灿,黄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2执8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国灿,男,汉族,1969年9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黄云珍,女,汉族,1968年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叶国灿与被执行人黄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再1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叶国灿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从2015年1月1日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2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7年4月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其名下座落于仓山区××镇已被本院受理执行的(2017)闽0102执677号一案诉讼保全;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查封了其名下闽A×××××号神行者2小型汽车一部,但因机动车流动性大,本院暂未扣押到上述车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7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书面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因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吴明烽执行员 黄 雄执行员 林祖泰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陈 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