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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石文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文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2刑初412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文顺,男,1969年2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新民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曾因扒窃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各一次;1995年因犯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2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2014年因吸毒被大东分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7)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文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海、郭燕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文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石文顺在沈阳市和平区南四马路28-8号1-25-5室,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高某(已判决)贩卖一袋白色晶体,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检验,上述白色晶体净重0.7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石文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当庭确认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信息、检验报告书、扣押清单、现场指认照片、视听资料、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人高某的证言、被告人石文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文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仍非法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石文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文顺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款、四款、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文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倪志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丹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