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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中恂与周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中恂,周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12号申请执行人:赵中恂,男,1949年2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周荣,男,1980年10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江西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中恂与被执行人周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2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19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李玉民审判员 姜有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于 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