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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11民初字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立春与岳阳市君山区广兴洲镇合兴村村民委员会、李文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春,岳阳市君山区广兴洲镇合兴村村民委员会,李文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11民初字685号原告陈立春,男,195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被告岳阳市君山区广兴洲镇合兴村村民委员会。被告李文桂,女,年龄不祥,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春与被告岳阳市君山区广兴洲镇合兴村村民委员会、被告李文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立春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春撤回对被告岳阳市君山区广兴洲镇合兴村村民委员会、被告李文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陈立春负担。审判员  赵津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