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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执15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560谢卿与苏州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卿,苏州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15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卿,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苏州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西园路48号,实际经营地苏州市阊胥路123号B幢4层。组织机构代码:60823644-1。法定代表人:李建成。本院在执行谢卿与苏州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2010)沧商调初字第01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明确:一、被告苏州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谢卿商铺租金103687元,违约金1250元,合计104937元。该款由被告于2011年3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52468.5元,余款52468.5元于2011年5月31日前付清。二、如被告未依本调解协议按期履行上述任何一期债务,原告有权就全部欠款未清偿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追加违约金20000元。三、双方无其他纠葛。四、案件受理费2474元,减半收取1237元,由被告承担并于2011年5月31日前向原告一次性付清。因被执行人苏州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苏州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票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等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在本市阊胥路123号有房产若干,但均有抵押和查封,本院轮候查封。目前,上述房产均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本院至今未能查到被执行人苏州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院已依法将苏州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商铺租金103687元,违约金2125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1237元,合计126174元至今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苏州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葛新兰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上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确认,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2010)沧商初字第01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承杰审判员  徐建飞审判员  林 遐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宏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