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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与高陵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高陵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1938号原告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北路94号。法定代表人赵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冀彬、程文兵,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高陵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渭街道泾渭南路。法定代表人董清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薇、雷艳,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诉被告高陵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260元,收取7420元,原告已预交22260元,本院退付其14840元。审判员  吴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