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21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艾尔西丁·努尔艾里与阿合交力·沙布尔哈孜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尔西丁·努尔艾里,阿合交力·沙布尔哈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21执362号申请执行人:艾尔西丁·努尔艾里,男,1997年10月18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阿合交力·沙布尔哈孜,男,1997年3月7日出生,哈萨克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嘉峪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21刑初39号民事调解书,于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25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87.50元的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买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叶力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