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郑军岭与石友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军岭,石友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1522号原告:郑军岭(又名郑军领),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周文兰,商丘市法律服务所。被告:石友福,男,1963年9月4日出生,回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庆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军岭与被告石友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郑军岭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军岭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卫民审 判 员 梁国庆人民陪审员 王学治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颂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