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常州晶顺逸商贸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晶顺逸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6民催4号申请人:常州晶顺逸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0798615589,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广化街7、9号。法定代表人:黄爱华,常州晶顺逸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常州晶顺逸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据号码为10200052/22548995、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无锡市龙鼎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无锡市万家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2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6月22日,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营业室的银行承兑汇票宣告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晶顺逸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终审判决。审判审判长 邵明舟审判员 盛秋萍审判员 马英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胡 烨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