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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2行审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惠州市国土资源局与黄国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惠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322行审1039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负责人曾庆全,局长。委托代理人资建泰、陈小龙,惠州市国土资源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黄国辉。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据惠市国土资(仲恺)监字[2016]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查实被申请执行人黄国辉于2016年3月始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陈江街道××村XX村民小组的土地建住宅楼房,涉及土地面积136.34平方米,至今未取得上述用地的合法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地地上的建筑物。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告知被申请执行人黄国辉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并于2016年10月17日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在未经批准情况下擅自在陈江街道××村XX村民小组的土地建住宅楼房,至今未取得上述用地的合法手续,系违章建筑。上述建筑物虽然也同时构成违法占用土地,但建筑物和土地不可分离,应先对违章建筑作出拆除后方可对违法用地作出实体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授权行政机关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有依法强制拆除的权利,故应由行政机关先行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惠市国土资(仲恺)监字[2016]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应载明被处罚人的身份信息,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材料中仅有黄国辉的名称,并无其他的身份信息证明材料,且经告知申请执行人需补充黄国辉的详细信息后,申请执行人仍未能补充,故本案被申请执行人身份信息不明。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执行人黄国辉作出的惠市国土资(仲恺)监字[2016]11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叶东来代理审判员  黄国胜代理审判员  白 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 助理  曾柏航书 记 员  卢惠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