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成都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与刘映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刘映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1233号原告:成都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迤沙拉大道555号附17号。法定代表人:周大琼,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安发,男,汉族,1963年4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刘映光,男,汉族,1977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原告成都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与被告刘映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成都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高泽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