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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民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剑聪、何剑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剑聪,何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申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剑聪,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剑平,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再审申请人刘剑聪因与被申请人何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133号及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清中法民三终字第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剑聪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颜伟强审判员  邓有添审判员  罗文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