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204执8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无锡怡东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泰丰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怡东机械有限公司,新疆泰丰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204执8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无锡怡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被执行人:新疆泰丰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申请执行人无锡怡东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204民初3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泰丰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357314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813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新疆泰丰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白碱滩区三坪镇217国道旁的沥青搅拌楼、沥青库500吨设备以160万元的价格折抵给申请人无锡怡东机械有限公司。现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新疆泰丰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新0204民初3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韶 文代理审判员 苏 静代理审判员 艾克热木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艳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