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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严欢乐、尉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欢乐,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363号申请执行人:严欢乐,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尉刚,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欢乐与被执行人尉刚买卖合同纠纷的(2017)浙0503执363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房产进行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尚余人民币282975元未能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3执363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学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