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3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被告田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田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3506号原告:沈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某某,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故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男,简况不详。原告沈某某与被告田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沈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山代理审判员 王 格人民陪审员 白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丁姿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