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行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株洲市众恒建材有限公司与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众恒建材有限公司,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11行初72号原告株洲市众恒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政衡委托代理人曹树军,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上诉、进行和解,领取法律文书等)。被告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蒋湘晖第三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众恒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陈贻彬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众恒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市众恒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众恒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罗 昀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人民陪审员 沈成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亦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