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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丁向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895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丁向阳出生日期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大专文化程度籍贯河南省登封市住址河南省登封市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景俊娜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336号指控事实2017年6月26日零时许,被告人丁向阳在登封市崇高路一茶楼内饮酒后,驾驶豫A299**小型轿车沿登封市崇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滨河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丁向阳的血醇含量为249.66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2000至3000元罚金。适用程序速裁程序立案时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被告人意见被告人丁向阳已签署具结书,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丁向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向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向阳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被告人丁向阳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结果被告人丁向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原被羁押的4日予以折抵。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张建海二○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王瑞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