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文静与张亮、天津市亿园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静,张亮,天津市亿园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2民初1767号原告:张文静,女,1994年3月2日出生,满族,北京安然茹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张亮,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天津市亿园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金石里别墅11-1。法定代表人:程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鹏,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晴,女,该公司职工。原告张文静与被告张亮、被告天津市亿园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园置家经纪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静、被告亿园置家经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鹏、张建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亮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文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张亮、亿园置家经纪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张亮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0万元,由于交付的定金5万元现由亿园置家经纪公司代为保管,故请求判令亿园置家经纪公司代为返还定金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亮承担。事实与理由:在2016年9月24日,原告通过被告亿园置家经纪公司向被告张亮购买其位于天津市××水××镇光××里1-3-301房屋,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原告交给亿园置家经纪公司定金5万元,经过原告屡次催促被告亿园置家经纪公司进行网签,才被告知所买卖的房屋已经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查封。原告找被告张亮协商,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拖延。原告与被告亿园置家经纪公司进行协商,要求退回定金5万元,被告亿园置家经纪公司以没有经过被告张亮的同意为由拒绝向原告退还,后原告始终都联系不到被告张亮本人。无奈,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张亮未作答辩。被告亿园置家经纪公司辩称,同意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其公司在2016年10月中旬查询到被告张亮房屋被查封后,第一时间就通知了原告及被告张亮。经过协调,被告张亮表示其去解决查封问题,继续出售房屋,原告表示也同意继续购买。后来查封问题也没解决,张亮也联系不上了。关于定金,公司现只收到被告张亮交为保管的44500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庭审质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9月24日,张亮、张文静、亿园置家经纪公司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原告张文静向被告张亮购买其位于天津市××水××镇光××里1-3-301处房产,房款55万元,并约定买卖双方须于2017年1月30日前亲自到该房屋所辖区房管局签署《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并依照该协议约定办理买卖手续。另,该合同违约责任处约定若买方交付定金后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的,无权要求卖方返还定金,卖方收取定金后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的必须将定金双倍返还给买方。合同签订后,张文静通过被告亿园置家经纪公司向张亮交付定金50,000元。涉案房屋于2016年9月29日被津南区人民法院查封,10月中旬被告亿园置家经纪公司到房管部门准备网签手续时查询到该情况,最初张亮称其去解决房屋被查封的问题,合同继续履行,原告张文静亦同意。后来张亮一直也未能解决此问题。2016年12月初亿园置家经纪公司协调买卖双方见面协商,最初张亮没有到场,去其家里找也没有人,原告报了警,警察与张亮取得联系,当天晚上张亮来到中介处,三方同意将定金押到亿园置家经纪公司,亿园置家经纪公司给张文静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张文静购买张亮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水××镇光××里1-3-301房屋定金50,000元,经房主张亮同意该笔定金暂放在亿园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合同日期2017年1月30日为准,在合同日期截止期间,房主能正常办理手续,则双方正常办理;若在此期间房主未能正常办理手续或者不卖了,则算房主违约,若在此期间客户不买了,则算客户违约,具体违约责任以合同为准,并且买卖双方应付给亿园置家房地产公司的中介费由违约方承担,该笔定金暂放在亿园置家房地产有限公司,亿园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承担定金赔偿责任。该收条上有张文静签字,亿园置家经纪公司盖章,被告张亮未在其上签字,但口头表示同意。2017年1月原告来亿园置家经纪公司想要将定金50,000元拿走,张亮讲合同还未到期,其还在积极履行,等合同到期,张文静可以去起诉,故亿园置家经纪公司未将定金返还。张文静于2017年2月16日来院起诉。本院认为,张文静与张亮及亿园置家经纪公司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各方均具有拘束力。合同明确约定买卖双方须于2017年1月30日前亲自到该房屋所辖区房管局签署《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并依照该协议约定办理买卖手续。在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届至,张亮没有解决其房屋被查封的问题,致使双方无法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张文静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张亮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张文静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又,双方合同违约责任处明确约定若卖方收取定金后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的,必须将定金双倍返还给买方,现张文静主张张亮承担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的违约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支持。亿园置家经纪公司给张文静出具的收条上明确载明定金50,000元暂放在其处,庭审中主张其保管的仅为44500元,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张文静亦不认可,故对该主张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因张文静交付的定金50,000元由亿园置家经纪公司代为保管,故亿园置家经纪公司应将该50,000元返还张文静,张亮实际支付张文静5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文静与被告张亮、天津市亿园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4日签订关于天津市××水××镇光××里1-3-301房屋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二、被告张亮双倍返还原告张文静定金10万元,其中由被告天津市亿园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为返还其保管的50,000元,另50,000元由张亮给付张文静。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令玲审 判 员 董 青人民陪审员 闻桂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璐速 录 员 徐宝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