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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4民初20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强与莫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强,莫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4民初2052号之一原告:黄强,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告:莫春艳,女,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原告黄强与被告莫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黄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莫春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强撤回对被告莫春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依法减半收取705元,保全费664元,共计13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强负担。审判员  汝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覃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