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王灿红非法经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灿红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3103刑初114号公诉机关芒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灿红,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住宾川县金牛镇彩凤居委会。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芒市人民检察院以芒检公诉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灿红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6月2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本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灿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8日,被告人王灿红驾驶云L614**货车拟将“XinXing”牌卷烟从瑞丽运至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的家中,10时40分行至德宏州公安边防支队木康边防检查站在龙瑞高速公路芒市服务区内查缉点时被查获,当场从该车车厢内查获40件“XinXing”牌卷烟(2000条),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84,000元。经查,被告人王灿红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烟草专卖品零售许可证。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灿红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卷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灿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8日,被告人王灿红驾驶云L614**货车拟将“XinXing”牌卷烟从瑞丽运至大理州宾川县的家中,10时40分行至德宏州公安边防支队木康边防检查站在龙瑞高速公路芒市服务区内查缉点时被查获,当场从该车车厢内查获40件“XinXing”牌卷烟(2000条),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84,000元。经查,被告人王灿红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烟草专卖品零售许可证。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照片6张,证明被告人王灿红非法运输的卷烟及运输工具的外观形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1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及立案时间。3、户口证明1份,证明被告人王灿红的基本身份信息。4、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各2份,证明被告人王灿红的归案情况。5、委托保管物品清单1份,证明侦查机关将查获的卷烟委托芒市烟草专卖局保管。6、芒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被告人王灿红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烟草专卖品零售许可证。7、情况说明1份,证明被告人王灿红供述出售卷烟的缅甸妇女,因具体信息不详,无法查找。8、聘请鉴定物品清单、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各1份,证明经鉴定,被告人王灿红非法运输的2000条缅甸产卷烟价值人民币84,000元。侦查机关已将鉴定结论告知被告人王灿红。9、清点笔录1份,证明经清点,被告人王灿红运输的“XinXing”牌卷烟共有400000支。10、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各1份,证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查获的“XinXing”牌卷烟2000条。11、被告人王灿红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案件事实。12、视听资料,证明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合法。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灿红未经许可经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灿红非法经营卷烟400000支价值人民币8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被告人王灿红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灿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9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二、查获的“XinXing”牌卷烟40件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段学忠审 判 员 申 珺人民陪审员 赵仕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怡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