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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韩海峰与陈海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海峰,陈海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903号原告韩海峰,男,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被告陈海斌,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受理原告韩海峰诉被告陈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法庭限期原告预交,但原告未交纳。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亚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栋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