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韩海峰与陈海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海峰,陈海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903号原告韩海峰,男,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被告陈海斌,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受理原告韩海峰诉被告陈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法庭限期原告预交,但原告未交纳。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亚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栋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