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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亚兴与林阿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亚兴,林阿秀,林丽福,林长顺,林建朝,林南风,林加福,林武装,XX兴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2282号原告:黄亚兴(又名黄亚亨),男,194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鹏,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贵洋,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阿秀,女,195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第三人:林丽福,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第三人:林长顺,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第三人:林建朝,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第三人:林南风,男,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第三人:林加福,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第三人:林武装,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第三人:XX兴,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告黄亚兴与被告林阿秀、第三人林丽福、林长顺、林建朝、林南风、林加福、林武装、XX兴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黄亚兴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亚兴以欲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亚兴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黄亚兴负担。审判员  林明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