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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万晓红与张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晓红,张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7民初801号原告:万晓红,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张镱,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原告万晓红与被告张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万晓红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晓红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1元(已减半),由原告万晓红负担。审 判 员  李增强人民陪审员  陈 松人民陪审员  罗元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