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6民初3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1、李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1,李某2,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3162号原告:朱某,男,199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涛,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1,女,199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李某2,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唐某,女,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2、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计4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万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柳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