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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3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洁、陈居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洁,陈居贵,吴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3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张洁,女,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福建省屏南县。被执行人:陈居贵,女,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福建省屏南县。被执行人:吴思生,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平阳县人,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在执行张洁与陈居贵、吴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思生在银行有存款人民币5043.02元,被执行人陈居贵的房地产已被本院查封,并委托评估,但该财产处置变现需要一定的时间,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承辉审判员  张建平审判员  徐邦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佩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