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民申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江瑞莲、黄山市合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瑞莲,黄山市合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民申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江瑞莲,女,195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黄山市合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长干东路208号东方家园12幢3号,组织机构代码57300890-7。法定代表人郑建胜,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贯军,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江瑞莲因与被申请人黄山市合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5)屯民一初字00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江瑞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查秋月审判员 刘衍宾审判员 邹有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汪振海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