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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催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15余姚市城区丰润不锈钢材料经营部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姚市城区丰润不锈钢材料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民催15号申请人余姚市城区丰润不锈钢材料经营部,经营场所浙江省余姚市凤山街道子陵路102(租房)。经营者王行丰,男,1970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申请人余姚市城区丰润不锈钢材料经营部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浦发工业园区支行于2016年8月5日出具的票号为31000051/26849160,出票人为苏州科逸住宅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温州科��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到期日为2017年2月5日,出票金额为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余姚市城区丰润不锈钢材料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浦发工业园区支行请求支付。审判长  顾宏俊审判员  张志斌审判员  柳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邓苏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