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执6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霍山县佳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山县佳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6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霍山县佳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叶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余某,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霍山县佳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皖1525执xxx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余某的银行存款1300元,现因余某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余某银行存款1300元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 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