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21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三根、应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三根,应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221民初817号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白三根,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应浩,女,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右农商行)与被告白三根、应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土右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军,被告白三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应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土右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白三根、应浩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9978.32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3日,被告白三根、应浩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白三根、应浩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现结欠借款本金29978.32元及相应利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白三根辩称,借款属实,欠款金额正确,服刑期满后偿还。被告应浩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土默特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土右联社)于2015年9月经改制后注册登记为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土右农商行。2013年4月27日,被告白三根、应浩向土默特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岱信用社申请办理富民一卡通/福农卡授信贷款,授信额度30000元,授信期限从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被告白三根在授信期限内于2014年4月25日取款3万元,最晚偿还日为2015年4月25日。从2014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5日止,借款期内月利率为借款当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95%;从2015年4月26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借款月利率为在期内利率基础上上浮50%。借款期满后,二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现结欠借款本金29978.32元及相应利息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白三根、应浩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涉案富民一卡通/福农卡授信贷款是由二被告申请办理,虽然上述借款由被告白三根个人所取,但被告应浩清楚被告白三根借款的事实,且该笔借款用于二人生意周转,故二被告应作为共同借款人并应按约定履行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29978.32元的义务,亦应按约定的期内利率、逾期利率计付相应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三根、应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所欠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78.32元及相应利息,利随本清;若被告白三根、应浩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白三根、应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宇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军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