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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真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真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惠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初93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真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大道中发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群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生堂,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广东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新路一街一巷1号四楼。负责人:陈少伟。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衡阳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蒙贵飞。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萍,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用,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第三人:李惠志,男,汉族,1965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茂林,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敏,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真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粤0606民初2924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本院管辖。诉讼中,本院依李惠志的申请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审查,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真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交纳案件受理费681800元,其已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交纳50元,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6817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佛山市顺德区真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佛山市顺德区真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申请后退回。审 判 长  陈笑尘审 判 员  钱 伟代理审判员  安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黎嘉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