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执8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熊文生申请执行陈成纪、陈三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文生,陈成纪,陈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858-1号申请执行人熊文生,男,1954年12月10日生。被执行人陈成纪,男,1958年6月15日生。被执行人陈三女,女,1980年7月15日生。熊文生申请执行陈成纪、陈三女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2016)豫1224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被执行人陈成纪、陈三女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陈三女在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苑支行账户金额24403.46元(账号:6222600830002357828),至至卢氏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卢氏县支行营业部。户名:卢氏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号:16-18310104000852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斌审 判 员 郭 新 波代理审判员 宋 延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垚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