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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冉莉与重庆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莉,重庆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2343号原告:冉莉,女,汉族,1979年9月30日生,住重庆市彭水县。被告:重庆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7-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62856138G。委托代理人刘露露,女,汉族,1987年4月17日生,住址重庆市江北区,系被告公司职工。原告冉莉诉被告重庆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冉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冉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冉莉承担。审判员 彭 芸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晓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