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39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3931吴汉清与李卫军、陆亚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汉清,李卫军,陆亚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3931号之一原告:吴汉清,男,1954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虹,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琳,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卫军,男,197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陆亚芳,女,197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吴汉清与被告李卫军、陆亚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吴汉清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汉清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汉清撤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原告吴汉清负担。审 判 长 曹 刚人民陪审员 陈爱生人民陪审员 顾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陶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