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讴与执行人朱先念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讴,朱先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87号申请执行人赵讴,女,汉族,生于1994年5月20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朱先念,男,生于1964年2月27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讴与被执行人朱先念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标的46912元,未执行到位款,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朱义磊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董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