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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2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罪犯郭甦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2843号罪犯郭甦,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作出(2009)常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郭甦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苏刑三终字第00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29日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5日作出(2012)苏刑执字第072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郭甦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至2032年5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652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郭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31年7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郭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郭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罪犯郭甦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2月、2015年10月、2016年7月、2017年3月共获得监狱表扬四次。该犯的没收个人财产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甦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未能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30年1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蒋跃明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