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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县支行与崔建民、岳温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县支行,崔建民,岳温玲,曹彦兵,李新格,王汉起,刘云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13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县支行。住所地:安平县汉王北路*号。负责人:高世举被告:崔建民,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岳温玲,女,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曹彦兵,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李新格,女,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王汉起,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刘云芝,女,196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县支行与崔建民、岳温玲、曹彦兵、李新格、王汉起、刘云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县支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1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彦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