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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大庆与赵成刚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庆,赵成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638号原告:刘大庆,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向阳大街313号文明小区*单元***室。被告:赵成刚,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职业海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员,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爱民乡爱众村4组78号,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隆鑫园小区7号楼6单元402室。原告刘大庆与被告赵成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大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7日,借款人刘秀颖以做化肥生意缺资金为由,被告赵成刚作为担保人,在原告刘大庆处借款100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7月30日前,借款人刘秀颖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被告赵成刚在担保人处签字。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无理拖欠至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赵成刚给付原告刘大庆借款100000.00元。此款自2017年8月份始,每��15日前给付原告刘大庆3200.00元至清偿时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被告赵成刚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激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雪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