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和志德与孙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志德,孙净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1810号原告和志德。被告孙净文。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和志德诉被告孙净文民间借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和志德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净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和志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净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志德撤回对被告孙净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和志德承担。审判员 王永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郭晨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