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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和志德与孙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志德,孙净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1810号原告和志德。被告孙净文。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和志德诉被告孙净文民间借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和志德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净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和志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净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志德撤回对被告孙净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和志德承担。审判员  王永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郭晨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