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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8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雄文机械制造厂、北京燕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雄文机械制造厂,北京燕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8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雄文机械制造厂,地址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镇祁屯工贸小区。经营者:胡剑波,系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雄文机械制造厂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楠,男,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燕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亭子庄村南。法定代表人:王海燕。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彬,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雄文机械制造厂与被执行人北京燕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签字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宝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甘连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