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7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XX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阳,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7982号申请执行人杜阳,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中凯锐(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XX,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18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人杜阳已根据(2016)京0102民初1185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将购房款汇入本院账户。现申请执行人杜阳根据(2016)京0102民初11850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内容申请将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5号院118号楼4至5层3门402室房屋产权过户给买受人杜阳(居民身份证号:×××)名下。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XX(居民身份证号:×××)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5号院118号楼4至5层3门402室房屋过户至杜阳(居民身份证号:×××)名下。二、原房产证作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 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孙寅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