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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2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利利与王晓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利,王晓楠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2370号原告:李利利,女,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现住宁晋县。被告:王晓楠,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现住宁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利利诉被告王晓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利利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晓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利利撤回对被告王晓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李利利负担。审判员  田新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冯晓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