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金宝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宝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1刑初19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金宝,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上饶县;1996年4月18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6年3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县看守所。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以饶县检公诉刑诉〔2017〕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金宝犯抢劫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艳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金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金宝因网络赌博欠债,便想通过抢劫路上单身女性钱财还债。2017年5月2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金宝驾驶电动车从御龙苑小区出发,先后往上饶县广场路段和上饶县消防大队路段寻找目标,后至当晚22时40多分时,被告人张金宝正准备返回御龙苑小区时,在门口附近发现不远处绿化带边被害人余某一直在低头玩手机,便从电动车上取出水果刀,右手持刀从被害人身后将其颈部架住,叫其不要乱动,并抢走了一部VIVOX9手机和一只手提包(包内有证件)。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2,715元。后公安机关在御龙苑小区监控室发现有一辆电动车与当晚作案的电动车很像,便现场询问被告人张金宝,随后被告人张金宝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现场缴获了被害人的手机和证件等。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金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扣押物品(作案工具水果刀、电动车、手机、证件等)清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归案情况说明、犯罪前科材料和常住人口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深夜以持刀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张金宝归案后能如实供了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表示认罪,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张金宝曾先后两次因故意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却屡教不改,又继续实施持刀抢劫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金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21年11月1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 煌人民陪审员 廖远贵人民陪审员 邓水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梦鸽 关注微信公众号“”